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310號
TNDV,100,司促,32310,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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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3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莫忠俊
債 務 人 龔小芬

債 務 人 萬堅定

一、債務人龔小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捌佰叁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龔小芬、萬堅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
肆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龔小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龔小芬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萬堅定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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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