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927號
TNDV,100,司促,31927,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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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9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穎傑
4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穎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11月5日止累計101,393
元正未給付,其中46,063元為消費款;51,730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穎傑於94年7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94年7月1日起至95年7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
(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
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
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
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5日止
累計160,421元正未給付,其中79,928元為本金;78,
170元為利息;2,3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1927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46│黃穎傑 │100年11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063元 │ │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79│黃穎傑 │100年11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
│ │928元 │ │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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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