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101號
MLDV,106,家聲,101,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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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羅婕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400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 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志翔(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 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在案(103 年度司繼字第440 號),為了 解本案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清償證明書 、借款通知單、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等件為證,足認 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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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