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197號
TNDV,100,司促,31197,201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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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19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許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意文於民國97年5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6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0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
317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許意文於民國92年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8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0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
00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1197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79895 │許意文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0月1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9376元│許意文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 │ │0月13日起 │ │點七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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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