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0643號
TNDV,100,司促,30643,201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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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643號
債 權 人 施川
債 務 人 郭豐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捌拾肆萬元②伍拾伍萬
貳仟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聲請人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自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算之利息,自非有據,超過前開准許部
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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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