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0385號
TNDV,100,司促,30385,201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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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38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郭榮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郭榮貴於民國(下同)93年04月23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
貸款金額5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現願縮減以
10%計),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
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
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
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㈡相對人郭榮貴於民國(下同)93年04月23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
計息(現願縮減以10%計)(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
,若有遲延,及核准貸款額度5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
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㈢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7年09月14日及97年09月15日後即
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
幣23,955元正(其中1,215元正部份利率以10%計;22,740
元正部份利率10%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
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0385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12│郭榮貴 │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 │
│ │15元 │ │9月15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22│郭榮貴 │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 │
│ │740元 │ │9月16日起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12│郭榮貴 │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15元 │ │0月16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2│新臺幣22│郭榮貴 │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100 元│
│ │740 元 │ │0月17日起 │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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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