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538號
TNDV,100,司促,29538,201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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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538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債 務 人 郭王月英王明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來福即王明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太宗王明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翊綺王明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嚴建樺即王明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郭王月英、王來福、王太宗王翊綺應在繼承被繼承
王明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
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1項、第2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王明泉已於民國100年1月24日
死亡,債權人以嚴建樺為王明泉之繼承人請求給付醫療費用
,惟嚴建樺業於63年6月12日被他人收養,依上開法條規定
,嚴建樺與其本生父母即親屬間之權利業務,於收養關係存
續中停止,故其非王明泉之法定繼承人,債權人對嚴建樺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債權人對本命令駁回部分不服,得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十日
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起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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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