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028號
TNDM,100,訴,1028,201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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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訴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武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0 年9 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訴字第1028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武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阮武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9 月20日100 年度訴字第1028號第一審 判決,於100 年9 月30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10月7 日提起 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即同年11月1 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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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