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383號
TNDM,100,聲,2383,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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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偉碩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年執字第5383號、100年執聲字第164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翁偉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翁偉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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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