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353號
TNDM,100,聲,2353,201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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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寶雀
被   告 王登毅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寶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寶雀因受刑人王登毅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王登毅已 於該署100 年度執字第513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 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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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