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吳景賜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季錦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景賜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之犯行,俱已坦承,且家境貧苦,又有高齡84歲之老父 、罹患老人失憶症之老母,及就讀小學之稚齡女兒端賴其親 自照顧,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吳景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 100年9月9 日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附表一至五所 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核與證人沈仁潔、吳進 龍、李如麟、林久富、連瑞霖等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 證述,大致相符,且有卷附監聽譯文,及扣案之海洛因等證 物在卷可稽,足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被 告販賣海洛因之對象多達5 人,販賣次數至少23次,嚴重戕 害國人身心健康,情節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 行,本院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情事,而 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其均坦承犯行,且家境貧苦,又有高齡84歲之老父 、罹患老人失憶症之老母,及就讀小學之稚齡女兒端賴其親 自照顧,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被告遭警查獲 後雖坦承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然其為圖賺取販毒之利益 ,竟分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沈仁潔、吳進龍、李如麟 、林久富、連瑞霖等人,且次數多達23次,嚴重危害國人身 心健康,犯罪情節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 被告雖以其家境貧苦,又有高齡老父、罹病老母,及就讀小 學之稚齡女兒端賴其親自照顧,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按被告係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重罪,其遭本院羈 押雖對其高齡老父、罹病老母,及就讀小學稚齡女兒之照顧 ,或受到一定之影響,然此乃一長期性照顧問題,倘其家庭 成員認有需要協助,自應向政府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出聲請 ,或透過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之介入幫忙,尋求支援,始較妥 適。是被告本案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最輕本刑無 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販賣次數多達23次,情節重大,自仍 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
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