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82號
聲 請 人 賴鴻鳴律師(即被告林喬旋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即被告林喬旋選任辯護人)
被 告 林喬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喬旋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100年5月6 日為羈押處分而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 信,且自100年8月6日、同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在案。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喬旋收受之普洱茶餅應已完全扣案, 之所以有數量上之差距,應係被告林喬旋取得茶餅後飲用, 被告林喬旋願對茶餅去向詳細說明,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 湮滅證據之虞。本件除有被告蔡世良前後矛盾之自白外,並 無證據顯示被告林喬旋有參與強盜萬美茶行之謀議。又不能 排除,被告林喬旋向被告蔡世良催促返還新台幣(下同)30 萬元欠款過急,被告林喬旋與被告蔡世良間土地買賣糾紛造 成誤會,被告林喬旋對於被告蔡世良搶得之萬美茶行之茶估 價不高,因而引發誣指之動機,甚且被告蔡世良、張承嗣為 求以證人保護法減刑,更增誣指被告林喬旋之可能,被告林 喬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不能無疑。被告林喬旋在台有機車 行、銀樓等事業,家人同在台灣,於海外並無住所,實無以 重罪為羈押被告林喬旋之唯一理由,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語。
三、本院審酌相關卷宗資料及被告林喬旋供述,認被告林喬旋涉 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罪嫌重大,且屬最輕本刑 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此所涉罪責之重,堪認被告林 喬旋主觀上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同案被告張承嗣供稱 於警拘提前有不明人士示警,且本案雖經警於被告林喬旋住 處執行搜索扣得95塊半普洱茶餅,然尚有77塊普洱茶餅迄未 起出,有湮滅證據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第3款之事由,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 或執行,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所陳各節 經核無礙於前揭應予羈押被告林喬旋之判斷。本院審酌上開 原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尚不能 因具保而消滅,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不得駁回具
保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林喬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