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琦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年度
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VAIO」商標圖樣之長江A969手機壹支、仿冒「audio-technica」商標圖樣之ATH-FW3耳機、ATH-FC700耳機各壹副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 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00、5232、761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VAIO」商標圖樣 之長江A969手機壹支、「audio-technica」商標圖樣之 ATH-FW3耳機、ATH-FC700耳機各壹副,係屬仿冒之商品,並 有鑑定證明書附卷可憑(見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 偵字第0990042315號卷第32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7618號卷第27頁、100年度偵字第5232號卷第 96頁),均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將上 開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