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慧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誤載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並不影響全案得易科罰金之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故原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