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怡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怡華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