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0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龍
具 保 人 蔡志乾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 93 條第 3 項但書及第 228 條第 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政龍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6 月2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蔡志乾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候傳。
三、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無著,且經本院依具保人住 所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 庭,有該郵務送達結果附卷可考,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 認定。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