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侵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宏民
選任辯護人 林永發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緝字第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宏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記憶卡壹張沒收;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記憶卡壹張沒收。
事 實
一、蘇宏民與代號0000-000000之成年女子(下稱甲女,姓名年 籍均詳如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前於民國99年9月間 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曾同居於臺南市○○區○○路三 段218號16樓之6租屋處,嗣甲女不願與蘇宏民繼續交往,於 99年12月23日晚間獨自搬離上揭同居處所,兩人間具有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㈠蘇宏民不 滿甲女搬離上址且避不見面,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99年12 月25日至同年月29日間,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在 不詳地點,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卡置 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內,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加害生命 、身體、財產之事簡訊,至甲女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門 號詳卷),致甲女心生畏懼;㈡又蘇宏民見甲女仍避不見面 ,即以甲女所有之電腦等物尚未搬走為由,佯要甲女返回上 揭租屋處取回,甲女乃於100年1月24日下午2時許,前往上 開租屋處,詎蘇宏民於甲女取回個人電腦等物欲走向門邊離 去時,竟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以其身體擋於上揭 租屋處門口,令甲女坐於屋內不准離去,並將屋內窗戶緊閉 後開啟瓦斯,向甲女恫稱「不准離去,否則要同歸於盡」等 語,而持續開關瓦斯,嗣蘇宏民又持未扣案之菜刀1把架於 自己脖子上,向甲女恫稱:「若你離去,要割我自己脖子去 死」等語,並持續至同日晚上9時至10時許間,不斷對甲女 重複「若甲女離去,一起同歸於盡」等語,以此脅迫之不法 方式,致甲女心生畏懼不敢離去,而剝奪甲女自由離去之行 動自由;㈢迨同日晚間9時至10時許間某時,蘇宏民將上揭 菜刀1把放於屋內冰箱上後,突走向坐於屋內床邊之甲女, 另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未詢問甲女之意願,即將甲女壓制 於床上,甲女因事出突然心生畏懼致不敢反抗,蘇宏民即徒
手使力硬脫下甲女所著全身衣褲,再脫掉自己之衣褲,並將 其陰莖插入甲女之陰道內,而以上開強暴之方法,違反甲女 之意願,對甲女強制性交得逞;㈣同日蘇宏民對甲女強制性 交事畢,復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犯意,向甲女恫稱:「要 幫你拍裸照,乖乖讓我拍,這樣你才會乖乖聽話。如果不讓 我拍,要把妳綁起來,拍更多張,乖乖讓我拍,只拍1張」 等語,致甲女畏懼遭綁而不敢穿衣,繼續裸身坐於床邊,蘇 宏民即以未扣案之記憶卡裝置於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內,拍攝 甲女裸照1張,而以上開脅迫手段,使甲女行無義務供其拍 攝裸照之事後,始任甲女離去;㈤蘇宏民取得甲女上揭裸照 1 張後,另基於恐嚇之犯意,自100年1月29日至同年2月22 日間,接續於附表編號6至41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未 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41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卡置入未扣案之行 動電話內,傳送如附表編號6至41所示加害生命、身體、名 譽、財產之事簡訊,至甲女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門號詳 卷),致甲女心生畏懼,甲女乃於100年1月31日報警查獲上 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該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 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者,均據被告、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審 理中或同意作為證據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 卷第39頁背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無不 當取供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核諸上 開說明,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蘇宏民對其有如犯罪事實一之㈠、㈤所示傳送恐嚇 簡訊與甲女之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均坦承不諱 (本院卷第38頁背面、第70頁),且有證人甲女於偵查中有 關其接獲被告所傳送上揭恐嚇簡訊之證述(偵卷第25頁),
及如附表編號1至41所示簡訊(附於警局公文封袋內,右下 角編號16至22頁)、附表編號1至41所示簡訊翻拍照片(附 於警局公文封袋內,右下角編號60至90頁)、0000000000、 0000000000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雙向通聯紀錄(警卷第27 至60頁)、0000000000門號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單(偵卷第29 、30頁)附卷可稽。被告此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 事證明確,被告有如犯罪事實一之㈠、㈤以附表所示簡訊恐 嚇甲女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甲女有於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示時地向其取回 電腦等物,且甲女於上開租屋處待至100年1月24日晚間9時 至10時許間某時才離去等情(本院卷第39頁、第41頁背面、 第42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由犯行,辯稱:甲女當時 來取回電腦,嗣因身體不適,便在上開租屋處床上休息、睡 覺,伊沒有持菜刀或開關瓦斯,也沒有對甲女講上揭脅迫的 話,更沒有不讓甲女離開云云(本院卷第41頁背面)。經查 :
㈠證人甲女於警詢、偵查中均證稱:伊搬離金華路租屋處後, 被告一直要伊回去那裡,一直傳簡訊、打電話叫伊過去,被 告說只是上樓拿個東西,差不多一分鐘就可以拿回電腦等物 ,伊就於100年1月24日到上揭租屋處去拿電腦等物,伊拿完 電腦等物就想快點離開,被告卻擋在房間門口不讓伊走,被 告說若伊走了他就開瓦斯跟伊同歸於盡,且被告真的去開瓦 斯,後來又關掉,並把房間的窗戶都關起來,還拿菜刀對伊 說,若伊離去被告就要割自己脖子,伊感到很害怕、恨驚嚇 ,伊於當天下午兩點多就到上年揭租屋處,一直到同日晚上 九點多、十點多,被告還不讓伊走,一直在講要同歸於盡的 事等語(警卷第4、5頁,偵字卷第25頁),嗣於本院審理中 ,經審判長訊問,其證稱「(1月24日拿完電腦要走的時候 ,被告是否擋在門口不讓妳走?)對。」、「(被告是否有 說他不想放妳走?)他說我要乖乖坐在那邊,他的意思是都 不要讓我走。」(本院卷第76頁)、「(1月24日一開始下 午2、3時到晚上8時許都還沒講要跟妳做愛的事?)那段時 間他就一直恐嚇我。」、「(如何恐嚇妳?)他就開瓦斯、 拿菜刀。」、「(他拿菜刀是有對妳,還是架在他自己的脖 子上?)架在他自己的脖子上。」、「(然後他說什麼?) 他說如果我走他就去死。」、「(他有無說要跟妳同歸於盡 ?)有。」、「(當天下午2、3時他就開始有這些行為?) 對。」、「(到了下午4、5時,你們在做何事?)我就沒辦 法離開,他在那裡面就一直恐嚇,就是瓦斯開又關,關又開 ,菜刀這樣子,我要叫救命,可是沒辦法,很害怕沒辦法叫
得出來。」、「(還是妳怕妳叫了被告會對妳怎麼樣?)對 ,如果我叫了他就拿菜刀,不然就是去開瓦斯,他就是叫我 乖乖坐在那邊。」、「(到了晚上6、7時,你們在做何事? )我還是一樣坐在那邊,我不能做。」、「(被告在4、5時 ,6 、7時,有無跟妳講什麼其他的話?除了剛才說的這些 ?)他說如果我走了就一起死,一直重複那一些。」、「( 被告的菜刀是否一直拿在手上?)對,他一直拿。」等語( 本院卷第76頁背面至77頁背面)。
㈡又被告於警詢及本院100年10月7日訊問時均供承:甲女係於 99年12月23日晚上趁伊不在上揭租屋處時,搬離該租屋處, 伊有傳簡訊、打電話給甲女,甲女都不接等語(警卷第2頁 、本院卷第16頁背面);再依被告所自承其傳送與甲女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簡訊內容,被告於99年12月25日傳送附表編 號1之簡訊「你的店你的車子你的姊姊妹妹的車子姊姊妹妹 的家裡我都不會放過你可以等著看還有你女兒」,於99年12 月26日傳送附表編號2之簡訊「你逞強、意氣用事、不管一 切的結果、有比較好嗎、傷了人、害了親戚朋友而自己也不 好、你還要逞強下去嗎」,於99年12月27日先後傳送附表編 號3、4之簡訊「你記住呀今天你不回來好好說、一切保證好 解決、我只是要你回來好好說清楚、保證不會為難你、你不 要的話、今天我出門後、你我就是仇人了、我一定會不擇手 段的報仇、讓你回來求我的」、「上來談、只花你十分鐘、 不上來你會後悔一輩子」,於99年12月29日傳送附表編號5 之簡訊「你的苦那是你自找的逞強結果、我只能告訴你、那 只是小苦、剛開始而已、你還要逞強、將來還有大苦頭要受 的」;則被告既於甲女99年12月23日晚上搬離上開租屋處後 ,旋自99年12月25日起密集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簡訊,恐嚇 強求甲女至上揭租屋處與其見面,並告知甲女兩人會晤談話 時間約莫十分鐘,已足認甲女極不願再與被告有何牽扯瓜葛 ,否則被告何以會以上揭簡訊一再相逼甲女與其見面,是足 見甲女前揭所述其因被告稱只會花幾分鐘,其遂至上開租屋 處取回個人電腦等物,且急欲離去等情,與客觀事證相符。 又被告自承甲女於100年1月24日下午2時許至上揭租屋處取 回電腦等物,直至同日晚間9時至10時許間始離去等情,則 甲女既如前述對被告已避之唯恐不及,若非被告有以不法手 段令甲女不准離去,甲女實無可能與被告相處長達7小時之 久,是足見甲女前揭所為被告以一般廚房均有放置之菜刀及 瓦斯,恫嚇要同歸於盡,剝奪其行動自由之證述,應可採信 ,被告辯稱係甲女身體不適,而在上開租屋處休息睡覺云云 ,顯係卸責之詞,難以採信。至辯護人雖稱:上揭租屋處並
無瓦斯桶,是整個中央系統點火,瓦斯開啟後煮食才有火, 不可能有瓦斯外洩,被告不可能以此脅迫甲女云云,然查上 揭租屋處之廚房既有瓦斯點火設備,益見甲女所稱被告去開 關瓦斯,說要與其同歸於盡等情,與客觀環境相符,更屬可 採,辯護人以此為辯,亦無可採。被告有如犯罪事實一之㈡ 剝奪甲女行動自由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三、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於犯罪事實一之㈢所示時地對甲女為性 交行為等情(本院卷第39頁、第39頁背面),惟矢口否認有 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當時是甲女主動抱住伊,在你情我 願下發生性關係云云(本院卷第41頁背面)。經查: ㈠證人甲女於警詢、偵查中均證稱:100年1月24日晚上9時至 10時許左右,被告把伊的衣服脫掉,被告本來只有穿四角褲 ,被告把自己的褲子脫掉,被告的性器官插入伊的陰道內, 伊不想跟被告發生性行為,但伊沒辦法反抗,伊被壓在下面 ,且當天很冷,伊一整天沒吃飯也沒力氣等語(警卷第5頁 ,偵卷第25頁),嗣於本院審理中,經審判長訊問,其證稱 「(到了晚上9時許那時,被告如何跟妳說做愛的事情?或 是強姦你的事情?)他就是要做。」、「(他一開始如何跟 妳說?9時許那時候?)我當初是很害怕的。」、「(9時許 那時候,被告一開始跟妳講說要強姦妳的時候,他的用語為 何?)他都沒有講。」、「(他的動作如何?一開始的時候 他的動作?)我本來都是一直坐在床上旁邊,然後他把我衣 服脫了。」(本院卷第78頁)、「(被告要強姦妳的時候都 沒有跟妳講,他就是把菜刀擺著,妳坐在床上,被告就上來 就強脫妳的衣服?)對。」(本院卷第78頁背面)、「(妳 的舉動,如果被告脫妳的衣服那時候妳有什麼反應?)我那 時就是害怕,身體都沒力了,完全都沒力了。」、「(被告 脫妳衣服之前沒有跟妳講?)對。」等語(本院卷第79頁) ,且甲女陰道深部、外陰部棉棒DNA與被告之Y染色體DNA-ST R型別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5月31日刑醫 字第1000050010號鑑定書(偵卷第19頁)附卷可稽,而甲女 處女膜4、6、7點陳舊性裂傷,亦有臺南市立醫院受理疑似 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附於警局公文封內)附卷可參。 ㈡又被告於本院100年10月7日訊問時供承:100年1月24日那天 是甲女到上揭租屋處來整理東西,要談分手的事情,且是甲 女先提分手的事,甲女說不想跟伊住在一起,要搬東西走等 語(本院卷第16頁),則據被告所稱甲女於100年1月24日既 有向其表明分手之意,且甲女前於99年12月25日至同年月29 日間密集接獲被告所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恐嚇簡訊,堪 認甲女於100年1月24日至上揭租屋處取回個人物品後,去意
已堅,應不願再與被告有何牽連,若非被告有以不法手段令 甲女與其為性交行為,甲女實無可能於劃清兩人關係之際又 與被告為性交行為,是足見甲女前揭所為被告對其強制性交 經過之證述,應可採信,被告辯稱是甲女主動投懷送抱而與 其為性交行為云云,顯無可採。況被告復自承其自100年1月 29日至同年2月22日間有傳送如附表編號6至41所示恐嚇簡訊 與甲女,設若被告於100年1月24日與甲女真係兩情相悅下為 性交行為,被告與甲女之感情狀況理應復合,被告又豈會傳 送前揭恐嚇簡訊與甲女,益徵被告於100年1月24日對甲女強 制性交乙節,應係真實。
㈢另辯護人辯稱被告與甲女於100年1月15日至同年月18日間同 往越南,被告與甲女仍為交往中之男女朋友關係,故被告與 甲女於100年1月24日是彼此合意下為性交行為云云,固有被 告及甲女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偵卷第38頁,本 院卷第52頁)可稽。然查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妳 跟被告在1月16日去越南是什麼事情?是否可解釋?)他說 要去越南買咖啡回來臺灣賣,剛好我家我弟弟是在做咖啡的 ,他叫我幫他帶他過去,他一直以來都一直恐嚇我,他說這 一次幫他完,他就不會怎樣對我了。然後我是因為家裡也想 要做生意,想說帶他過去,就沒有其他的。」、「(其實那 時候,妳跟他過去,其實妳也是怕怕的?)對,就是還是保 持那個距離,因為想說我這個的任務做完就不會那個,因為 他一直答應我回來就會放過我。」(本院卷第79頁背面), 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於100年1月15日至同年月18日間與甲 女一同去越南,因為伊跟甲女說要去越南採購咖啡、茶葉, 甲女說她弟弟有在生產咖啡等語(偵緝字卷第4頁),經比 對甲女及被告所述,渠等共同前往越南之目的既為被告欲向 甲女家人採購咖啡,依在商言商,此仍難以證明當時被告、 甲女之感情狀況良好,況被告供稱:100年1月18日回臺灣到 臺南車站後,甲女自己搭計程車離開,沒有再與伊聯絡等語 (偵緝字卷第4頁),亦與交往中之男女朋友關係有別,是 辯護人執此為辯,仍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辯護人另聲請本院向上揭租屋處所屬「收購臺南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函調100年1月24日晚間9時至10時許大樓大門口 監視錄影帶,及函詢該時段之管理員姓名,以傳喚查證甲女 於當日離去時之神情(本院卷第42頁背面),經該管理委員 會函覆「本大樓監視系統採循環錄影,保存期限為十天,故 100年1月24日大門錄影早已過期,另當晚值勤人員為許嘉欽 (如值勤紀錄表),惟許員已於100年3月1日離職,現尚存 於本大樓之資料僅值勤紀錄表內之電話」,此有該會100年
10月31日收購臺南字第1001031號函暨所附值勤紀錄表(本 院卷第47、48頁)附卷可稽。另經本院以「許嘉欽」姓名查 詢個人資料(本院卷第51頁)後,依址合法傳喚,證人許嘉 欽未到庭,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查訪證人許嘉欽住 所,其妻侯美連稱:許嘉欽目前於大陸工作(本院卷第97頁 ),且有許嘉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本院卷第50頁 )可稽,辯護人雖聲請再次傳喚證人許嘉欽,惟本院認被告 對甲女強制性交之事證已明,故無再次傳喚之必要,附此敘 明。至被告雖於犯罪事實一之㈡有持菜刀脅迫甲女不得離去 ,惟就犯罪事實一之㈢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 應該手上沒有拿東西才能脫妳的衣服?)對。」、「(脫妳 的衣服那時,菜刀在哪裡妳是否知道?)菜刀我那時也不知 道,因為完全就是害怕,沒辦法控制就沒有注意。」、「( 下午4、5時那時候,還有無印象被告有拿菜刀?)他一直拿 菜刀到他要做的時候,菜刀才沒有拿。」、「(菜刀是擺在 哪裡,是否有印象?)他放在冰箱的上面。」(本院卷第78 頁背面)、「(被告動手脫妳的衣服時,那時已經沒有在拿 菜刀威脅妳?)對。」、「(被告脫妳衣服之前沒有跟妳講 ?)對。」、「(他就自己把刀放在冰箱上面?)對。」( 本院卷第79頁),則被告既係將菜刀放置於屋內冰箱上後, 始對甲女強制性交,並據甲女證稱被告動手脫其衣物時,未 以菜刀脅迫,故本院認被告係徒手以強暴方式對甲女強制性 交,附此敘明。被告有如犯罪事實一之㈢對甲女強制性交犯 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拍攝甲女裸照1張(附於警局公文封袋 內,右下角編號16)等情(本院卷第39頁、第39頁背面), 惟矢口否認有何使甲女行無義務之事犯行,辯稱:卷附裸照 1張是99年10月底左右伊與甲女交往同居當時,在你情我願 下所拍攝云云(本院卷第41頁背面)。經查: ㈠證人甲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伊於上揭時地 被迫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被告不讓伊穿衣服,被告說要幫 伊拍裸照,這樣伊才會乖乖聽話,伊不讓被告拍,被告說若 不讓他拍,他要把伊綁起來而且拍更多,若伊乖乖坐在那邊 就只拍一張,最後只拍1張,被告說這樣才要放伊走,這張 裸照是存在被告記憶卡內,被告把記憶卡拿走,後來被告傳 給伊的簡訊裡有附這張裸照等語(警卷第5頁,偵卷第25、2 6頁,本院卷第73頁背面),且有裸照1張(附於警局公文封 袋內,右下角編號16)在卷可憑,及被告亦自承該裸照為其 所拍攝(本院卷第39頁、第39頁背面);又因甲女避不見面 ,被告自99年12月25日至同年月29日,即陸續以附表編號1
至5所示簡訊,逼迫甲女與其見面,業如前述,然被告於100 年1月29日起,始在附表編號6所示簡訊中提及欲散佈上開裸 照之事,且於100年1月31日傳送附表編號7所示簡訊(附甲 女上揭裸照1張)與甲女,設若真如被告所述其早於99年10 月底間即已拍攝甲女裸照,被告理應於99年12月25日之際, 即以裸照脅迫甲女出面,方不至於延至100年1月29日始以甲 女裸照威脅,是足認甲女所為上揭裸照之拍攝時間係100年1 月24日,應屬可採;再觀卷附裸照1張(附於警局公文封袋 內,右下角編號16),甲女端坐於床邊,眼神刻意避開相機 ,嘴巴緊閉,雙手交叉遮住私處,依其神態、姿勢及眼神, 顯與一般交往中男女搔首弄姿之自拍照片有異,堪認甲女所 為前揭受被告脅迫下而拍攝裸照之證述,亦為可信。 ㈡辯護人復質疑甲女果若於100年1月24日遭受被告性侵害並拍 攝裸照,何以竟遲至100年1月31日始報警處理云云,然查證 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月24日那天,那是妳最後一 次回到與被告同居的地方?)對。」、「(妳如何知道是1 月24日?)因為有去報案,就剛好是下一個禮拜。」(本院 卷第76頁),「(1月24日那天事情妳回家以後,妳沒有馬 上報案?)對。」、「(為什麼?)因為我還很害怕,覺得 很丟臉。」、「(後來是因為有朋友勸妳,妳才鼓起勇氣報 案?)對,因為朋友看到我的精神不正常,他問我,我就跟 他講,然後他說就是報案,因為那時對方一直傳簡訊,一直 傳不停,然後朋友就是勸我去報案。」、「(其實妳本來是 想要原諒報告,只是因為後來他又傳了簡訊過給妳,妳覺得 不能再讓他再繼續這樣?)對。」(本院卷第79頁背面), 且被告於100年1月29日起,在附表編號6所示簡訊中提及欲 散佈上開裸照之事,且於100年1月31日凌晨1時37分許傳送 附表編號7所示簡訊(附甲女上揭裸照1張)與甲女,均核與 甲女所述其受不了被告再傳裸照簡訊恐嚇,其才決定報案之 經過,互為吻合;再甲女受被告以上揭強暴方式強制性交, 並被迫拍攝裸照,事涉個人隱私名譽,甲女唯恐遭受二度傷 害,身心受創煎熬下,因被告仍不思悔改傳送甲女裸照恐嚇 ,甲女始決定勇敢訴諸司法,甚符常情,辯護人以甲女之報 案時間質疑,亦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有如犯罪事實一 之㈣使甲女行無義務供其拍攝裸照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 認定。
五、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
1項、第2項著有明文。本件被告前於民國99年9月間與甲女 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曾同居於上揭租屋處,兩人間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核被告 蘇宏民就犯罪事實一之㈠、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 嚇危害安全罪;其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其就犯罪事實一之㈢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其就犯罪事實一之㈣所 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告涉 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惟起訴犯罪事 實已敘及被告自100年1月24日下午2時許起,將屋內窗戶緊 閉後開啟瓦斯,向甲女恫稱「不准離去,否則要同歸於盡」 等語,嗣蘇宏民又持菜刀1把架於自己脖子上,向甲女恫稱 :「若你離去,要割我自己脖子去死」等語,且本院於審理 中業已告知該等罪名(見本院卷第88頁背面),嗣經公訴檢 察官於100年11月15日審判程序,論告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 ㈡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本院卷第88 頁背面),並經被告、辯護人就被告所涉此部分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罪嫌予以辯論,故本院就此部分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又被告上開犯行均同時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 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 ,是被告犯行應依上揭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㈠,自99年12月25日起至同年月29日間 ,先後傳送附表編號1至5所示簡訊恐嚇甲女,被告係基於同 一恐嚇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之數個舉動,應係接續 實施之數個舉動,而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 ㈤,自100年1月29日起至同年2月22日間,先後傳送附表編 號6至41所示簡訊恐嚇甲女,被告係基於同一恐嚇犯意,在 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之數個舉動,應係接續實施之數個舉動 ,亦應論以接續犯。另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 當時有無講到要跟妳做愛的事情?下午2、3點,妳要離開的 時候?)他還沒開始講。」、「(1月24日那天,被告第一 次說要跟妳做愛已經是幾時的事情?是在後來下午還是已經 到了晚上?)到了晚上。」、「(晚上幾時?)大概9時許 、10時。」(本院卷第76頁背面)、「(晚上9時許那時候 ,被告一開始跟妳講說要強姦妳的時候,他的用語為何?) 他都沒有講。」、「(他的動作如何?一開始的時候他的動 作?)我本來都是一直坐在床上旁邊,然後他把我衣服脫了 。」(本院卷第78頁),故依證人甲女前揭證述,可見被告 於犯罪事實一之㈡以上揭脅迫方式,阻止甲女自由離去,剝 奪甲女行動自由後,於犯罪事實一之㈢始另行起意對甲女強
制性交;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㈣,以上揭脅迫方式使甲女 行無義務供其拍攝裸照之事後,於犯罪事實一之㈤自100年1 月29日起在附表編號6所示簡訊中始提及欲散佈上開裸照之 事,足見被告係取得甲女上揭裸照後,復另行起意以散佈甲 女裸照之事恐嚇甲女,檢察官認犯罪事實一之㈠、㈤恐嚇犯 行,係出自同一恐嚇接續犯意,容有誤會;被告所犯如犯罪 事實一之㈠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事實一之㈡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犯罪事實一之㈢強制性交罪、犯罪事實一之㈣強制 罪、犯罪事實一之㈤恐嚇危害安全罪,共五罪間,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與甲女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不滿甲女單 獨搬離兩人同居之上揭租屋處,並避不見面,即多次傳送恐 嚇簡訊與甲女,逼迫甲女與其見面,且於甲女至上揭租屋處 取回個人電腦等物時,竟以上揭脅迫手段阻止甲女自由離去 ,剝奪甲女行動自由長達7至8小時,復而起意對甲女強制性 交,並脅迫甲女供其拍攝裸照,嗣後更傳送甲女裸照恐嚇甲 女,致甲女身心受創至深,犯後猶一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 ,應予嚴懲,暨檢察官請求本院合併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 刑6年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
㈣另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㈣以未扣案之記憶卡裝入未扣案之行 動電話內,持以拍攝甲女裸照1張,被告雖辯稱:該記憶卡 為甲女所有云云(本院卷第87頁背面),然查甲女堅稱:裸 照是存在被告的記憶卡,被告把該記憶卡拿走,被告後來傳 給伊的簡訊有附裸照等語(偵卷第26頁),且被告所傳送如 附表編號7所示簡訊確有附甲女裸照1張,故本院認甲女裸照 應係存放於被告所有之記憶卡內,該記憶卡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犯強制罪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 於犯罪事實一之㈠㈤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卡及犯罪事實 一之㈣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均未扣案,被告供稱:門號卡都 不在了,用完就丟,行動電話有的壞掉丟了,不確定是否還 在等語(本院卷第88頁),且案發迄今已逾10個月,為避免 將來執行上困難,故本院就此部分均不予宣告沒收。另犯罪 事實一之㈡被告所持之菜刀1把,未據扣案,證人甲女證稱 :菜刀是伊買來放在廚房的等語(本院卷第77頁背面),則 該菜刀既屬甲女所有,本院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302條第1項、第305條、第304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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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動電話門號│時間 │簡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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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00000 │99/12/25上午12:57 │你的店你的車子你姐姐妹│
│ │(被告購買之│ │妹的車子姐姐妹妹的家里│
│ │電話卡) │ │我都不會放過你可以等著│
│ │ │ │看還有你女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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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00000 │99/12/26下午12:14 │你逞強.意氣用事.不管│
│ │(申辦人:被│ │一切的結果.有比較好嗎│
│ │告) │ │.傷了?人.害了親戚朋│
│ │ │ │友.而自己也不好.你還│
│ │ │ │要逞強下去嗎?你還要讓│
│ │ │ │事情更惡化下去嗎.要鬧│
│ │ │ │大到事情無法收拾的結果│
│ │ │ │你才滿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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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0000000 │99/12/27上午 11:13 │「甲女」.你記住呀今天│
│ │(申辦人:被│ │你不回來好好說.一切保│
│ │告) │ │證好解決.保證?事.我│
│ │ │ │只是要你回來好好說清楚│
│ │ │ │.保證不會為難你.你不│
│ │ │ │要的話.今天我出門後.│
│ │ │ │你我就是仇人了.我一定│
│ │ │ │會不擇手段的報仇.讓你│
│ │ │ │回來求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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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00000000 │99/12/27下午 12:13 │上來談.只花你十分鐘.│
│ │(申辦人:被│ │不上來你會後悔一輩子.│
│ │告) │ │自已想清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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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00000000 │99/12/29下午 12:33 │你的苦那是你自找的逞強│
│ │(申辦人:林│ │的結果.我只能告訴你.│
│ │均螢) │ │那只是小苦.剛開始而以│
│ │ │ │.你還要逞強.將來還有│
│ │ │ │大苦頭要受的.而且?沒│
│ │ │ │完沒了呢?你真的要等到│
│ │ │ │受苦受罪了.那你就繼續│
│ │ │ │強硬逞強下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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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00000000 │100/1/29上午 12:52 │「甲女」你這樣把我整瘋│
│ │(申辦人:林│ │你很爽呀,今晚不來我就│
│ │均螢) │ │把你照片印個幾十張送給│
│ │ │ │所有地方跟你所有朋友跟│
│ │ │ │你姐跟妹妹的家,我也會│
│ │ │ │帶幾張去越南你家鄉去送│
│ │ │ │給你家鄉的人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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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00000000 │100/1/31上午01:37 │收到本訊息的人要轉寄給│
│ │(申辦人:羅│ │十個以上的人.讓你新的│
│ │豐毅) │ │一年好運頭 │
│ │ │ │(附件:告訴人裸照1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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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00000000 │100/1/31上午01:40 │明天開始會有更多人收到│
│ │(申辦人:羅│ │圖片的 │
│ │豐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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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00000000 │100/1/31上午02:29 │你如果想讓所有人都可以│
│ │(申辦人:羅│ │看到照片.那明天就印多│
│ │豐毅) │ │一點.分給每個地方認識│
│ │ │ │你的人看.你店附近.現│
│ │ │ │在過年人很多還有所有的│
│ │ │ │越南人的地方.鹽水跟你│
│ │ │ │女兒家你上班的地方你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