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0年度,2881號
TNDM,100,交簡,2881,201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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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2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玉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
年度偵字第13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玉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事實欄第一行所載:「郭玉娥於民國100年9月17日20時50分 許,在…」,補充並更正為:「郭玉娥於民國100年9月17日 19時30分至20時50分許,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2條第 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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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