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34號原 告 傅奕豪 高好鑾 劉淑儀 林正山 歐翠英 王承浩 林淑慧 洪維捷 林禹彤 單也真 林秋鳳 唐文龍 蔡幸桑 張文蘭 游仙娥 蕭俊仁 賈玉鳳 朱貴蒂 曾俊超 曾麗嘉 陳清真 廖美美 李家珍 張卉蘋 林依虹 王瑗憶 傅奕強 陳雪敏 鄧貴安 吳會軍 蔡雨玲 鄭淳仁 劉亞藝 李朝聖 蔡麗昭 洪瑞星 柯宇玲 許淑娟 葉淑姬 楊南輝 林宜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被 告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複 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郭志剛律師 林大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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