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55號
上 訴 人 艾浦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包括本訴及反訴)為新台幣5,16
7,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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