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柯陳幸佳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文燦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筱茜律師
被 告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美君律師
參 加 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九項,暨補繳該部分裁判費,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11日以追加暨辯論意旨續一狀追加 訴之聲明,其中第9項、第10項、第11項未臻明確,迄未補 正,嗣原告於本院100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 於被告周兆鈞之追加及損害賠償之請求,惟訴之聲明第9項 仍未明確,爰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 之聲明,並依該聲明補繳裁判費,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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