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859號
TPDV,99,訴,1859,2011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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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9號
上 訴 人 方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堯棟間因99年訴字第1859號返還所有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6
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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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