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更一字,99年度,4號
TPDV,99,破更一,4,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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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更一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蘇錦霞
代 理 人 游開雄律師
相 對 人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余畿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
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余畿(民國○○年○ 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件破產程序,為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 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復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 條亦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破產,因相對人原來之 特別代理人唐雅君拒絕接受特別代理人職務,致相對人無法定 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進行破產程序,爰聲請選任鄭余畿為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經查,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經臺北市政府以99年 3 月23日府產業商字第09937075900 號函廢止登記,有公司變 更登記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第94-95 頁),並經本院以97年 度破字第85號裁定選任唐雅君為特別代理人。茲因唐雅君具狀 並委任代理人到庭表示拒絕接受特別代理人職務之意,致相對 人於本件破產程序中,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使職權,是聲請人聲 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鄭余畿為相 對人廢止登記前之最大持股董事,對相對人資產情形應知之甚 稔,由其擔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應可為相對人主張權利,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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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