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清字,98年度,19號
TPDV,98,執消債清,19,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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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錦鳳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聖義
      張毓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蘇志成
      劉士銘
      楊子儀
      李欣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 理 人 童政宏
      陳鵬文
      鄒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李賢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蕭智中
      林欣宜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宛怡
      洪英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 理 人 黃聖芬
      林全濬
      廖克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蔡弘健
      陳眉秀
      林文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楊尚諭
      江姿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林志淵
      葉漢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蕭智中
      林欣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本件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 、負債及在台分行部分營業分割予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現 金卡債權由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貸款債權由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各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在卷足憑, 其等聲明承當本件程序,核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債務人名下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 0地號、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23筆土地持 分,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決議予以 變賣,並經債務人同意在案,其變賣價金於可分配時,業已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 本院於100年10月 26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 配表、本院公告、台北市新店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各在卷 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至債務人名下1992年 出廠、車牌號碼 00-0000之中華汽車,因老舊毀壞並無變賣 實益,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12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決議不列 入清算財團;又債務人名下新光人壽保險單解約現值僅新台 幣57元,有該公司99年11月29日函在卷可稽,亦無解約實益 ;又債務人配偶名下固有坐落台東縣鹿野鄉之土地持分一筆 及汽車,惟其配偶亦有貸款,就債務人對其配偶可能之剩餘 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亦經本院分別於 99年11月12日及100 年 9月16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決議不列入清算財團在案,併 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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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