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033號
TPDV,100,除,3033,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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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33號
  聲 請 人 楊榮龍即東龍工程行
  代 理 人 莊錦文
        游通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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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0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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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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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龍工程行 楊榮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11月20日│80,000元 │KT0000000 │
│ │ │古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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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