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987號
TPDV,100,除,2987,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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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87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劉業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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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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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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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孫慶文俞朝忠、豪│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0年7月15日 │3,000,000元 │
│ │森實業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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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