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44號
聲 請 人 潘芬蘭即潘淵源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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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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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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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 │1 │2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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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 │1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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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 │1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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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 │1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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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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