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893號
TPDV,100,除,2893,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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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93號
聲 請 人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蔡士光
代 理 人 林千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93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村記企業│第一商業銀│100年7月5日 │53,783元 │VA0000000 │
│ │有限公司│行延吉分行│ │ │ │
├──┼────┼─────┼──────┼─────┼─────┤
│002 │村記企業│第一商業銀│100年7月5日 │10,000元 │VA0000000 │
│ │有限公司│行延吉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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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