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76號
聲 請 人 柯俊吉
訴訟代理人 柯宇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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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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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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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 0 │股票│1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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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 0 │股票│1 │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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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0│股票│1 │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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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0│股票│1 │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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