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789號
TPDV,100,除,2789,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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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89號
聲 請 人 黃瑞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77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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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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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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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游宏達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0年6月30日│46,000元 │DC0000000 │
│ │ │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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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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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