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12號
TPDV,100,重訴,712,2011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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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馬連芳
5樓
訴訟代理人 楊桂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
重訴字第7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33,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9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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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