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135號
TPDV,100,重訴,1135,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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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
原   告 陳勇龍
      林家賦
      陳雅萍
      陳富美
      王昇章
      翁淑玲
      杜政道
      許文村
      杜源輝
      施玟成
      黃玉琳
      林秋麟
      廖淑婷
      何鳳星
      謝忠祥
被   告 楊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宗
被   告 林秉彬
      王宗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裁定 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是依據上開法文之 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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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