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
原 告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慶宗
訴訟代理人 李慧如
被 告 韓嘉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 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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