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51號
原 告 陳貽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民國國公有
眷舍改建權益促進協會、林建榮、黃國彥、彭魯蘇、許書銘
、張治東、李元吉、黃子雄、楊麒鴻、張銘澤、馮軒騰、李
瑞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彭魯蘇、許書銘、張治東、李元吉
、黃子雄、楊麒鴻、張銘澤、馮軒騰、李瑞紀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8,910元,應
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
14,85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