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702號
TPDV,100,訴,4702,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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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02號
原 告 李偉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筑文毛喬德
支付命令,惟被告毛喬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61,002
元,應繳裁判費357,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7,0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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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