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1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羅澤成
訴 訟代理 人 蔡嘉琪
被 告 紋函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東和
被 告 團玉琛(即團鈺彩)
王賀平
陳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月12日下午2時28分在
本院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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