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095號
TPDV,100,訴,4095,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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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09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謝天祥
被   告  天鵬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君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肆萬零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天鵬興業有限公司邀被告林君曄擔任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90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新 台幣(下同)120萬元及8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4月 6日起至97年4月6日止,還款方式自實際借用日起,以1個月 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 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4.39%計算,自借款日起以1 個月為 一期按期計付,並隨基準利率之調整而調整(95年9 月18日 之利率為8.38%),並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如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95年9 月18日繳 納本息後,即未按期清償,迭經催討無著,依授信合約書第 6 條第1 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至95年9 月18日止尚分別積欠本金444,153 元及296,103 元,合計740,25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天鵬興業有限公司邀被告林君曄擔任連帶 保證人,於90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120 萬元及80萬元二筆



,均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4 月6 日起至97年4 月6 日止,還 款方式自實際借用日起,以1 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 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4. 39%計算,自借款日起以1 個月為一期按期計付,並隨基準 利率之調整而調整(95年9 月18日之利率為8.38%),並約 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詎被告於95年9 月18日繳納本息後,即未按期清償 ,依授信合約書第6 條第1 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至95年 9 月18日止尚分別積欠本金合計740,256 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動撥申請書、放款明細檔資料查 詢單各2 份、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及放款利率查詢單各 1 份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上開書證所載借貸金額、 利息、違約金等內容,均與原告之陳述相符。故原告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息。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 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 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 3 條亦有規定。本件被告天鵬興業有限公司因未依約清償本 息,依其與原告間所定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依前開規定,被告林君曄就原告債權未受清償部分,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契 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40,256 元,及如主文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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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鵬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