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42號
CYDV,91,重訴,42,200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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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振家
  訴訟代理人 黃景崧
  被   告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 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B  書 記 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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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