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705號
TPDV,100,訴,3705,201111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70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王義傑
      劉千綺
被   告 謝大川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來富
被   告 陳 爐
訴訟代理人 陳阿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謝富來於民國85年8 月14日邀同被告謝大川陳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 0 元,約定利率按10.46%計算,共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被 告謝富來又於民國87年3 月31日邀同被告謝大川陳爐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4,500,000元、242,217元,約 定利率均按9.49% 計算,且皆分48期平均攤還本息,前述3 筆借款共計6,242,217 元,皆同意借款利率隨本行基準利率 變動而調整,並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超過 6 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89年12月14 日即未再還款繳息,依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經原告拍賣被 告所有之不動產受償後,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原告前開主張之金額等語為辯。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前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為 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強制執行 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在卷可按,堪可認定。足徵原告上開 主張非出子虛,應可採認。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1/1頁


參考資料
(原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