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52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蔡嘉琪
被 告 長泰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清波
人
被 告 王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肆角壹分,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長泰莊有限公司(下稱長泰莊公司)、莊清波經合法通 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准原告之聲請,對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長泰莊公司於民國99年10月11日邀同被告莊清波、王 玉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臺幣1,000,000 元,約 定借款期間為99年10月12日至104 年10月12日止,利率按 原告基準利率(採按季調整)加年利率百分之3.67計付, 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未按期清償 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長泰莊公司自100年7月12日即未依約清償,經履 次催討未果,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 部到期,尚欠借貸本金新臺幣1,552,470 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二)被告長泰莊公司另於99年10月11日邀同被告莊清波、王玉 文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委請原
告開發信用狀進口物資及對進口案提供融資,約定自99年 10月12日起至100年10月12日止,在美金150,000元之額度 內得循環開發信用狀,並約定每筆遠期信用狀下融資款項 之期限,自國外代理銀行付款日最長不得超過180 日,並 願於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款項到期時立即清償本息及有關 費用。該契約項下各筆融資之外幣款項利率,除專案向中 央銀行辦理轉融資期間依中央銀行規定利率加碼計算外, 均自原告或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美金利率依原告 授信牌告利率減百分之1.5 計息,並於本金到期日一次繳 付。各筆融資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未能立即償還 本息時,則依到期日前開約定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按 融資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嗣被告長泰莊公司分別於99年10月20日、100年2 月10日、100年3月21日、100年4月21日向原告申請開發信 用狀,原告代墊美金各為51,994.25元、16,776元、50,96 4 元、30,240元,承作墊款利率均為年息百分之4.75。詎 被告長泰莊公司就其中信用狀號碼10UH203857MD101 之融 資期限業於100 年6月4日到,屢經催繳,迄未清償,依授 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美 共計122,999.4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 莊清波、王玉文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授信約定書3 份、開發信 用狀申請書及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各4 份、電腦帳務查詢單2 份、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各1 份為證。 ,且為被告王玉文所不爭執,而長泰莊公司、莊清波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 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借貸契約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 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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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年利率│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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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552,470元│6.13%│自100年8月│自民國10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6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附表二
┌──┬───────┬───┬─────┬────────────────┐
│編號│本金(美金) │年利率│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1 │ 43,071.71元│4.75%│自100年8月│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6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 2 │ 13,800.63元│4.75%│自100年8月│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6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 3 │ 24,572.95元│4.75%│自100年8月│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6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 4 │ 41,554.12元│4.75%│自100年8月│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6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償日止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合計│ 122,999.4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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