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黃國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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