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19號
上 訴 人 賴昀信
被上 訴 人 林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319號請求停車位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