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黃光雄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代理人 繆籃蘋律師
黃喬詮律師
被 告 康秀雄
樓
黃萬逢
號4樓
黃薈莉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
被 告 黃一正
訴訟代理人 黃盧嫣
樓
被 告 康明德
訴訟代理人 康黃金月
樓
兼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康明維
被 告 施涵覺
施瀚婷
兼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瓊
被 告 林燕萍
號
劉穎穎
吳宗裕
受告知人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受告知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受告知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受告知人 吳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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