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41號
再審聲請人 張藍捷
代 理 人 黃鎮華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郭武博
再審相對人 陳官保
龔維智
金佩瑜
束碧涵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214號裁定聲請再審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以裁定命其 於送達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年送達再 審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答詢表在卷,則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