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易法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件:
一、請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債務清償方案。並說 明聲請人係自何時毀諾?其於聲請更生前已清償債權人之債 務數額為何?毀諾之原因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及提出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現遭法院扣薪執行之債權係何債權人之債權?現已清 償之數額為何?並請提出執行法院所發之執行命令。三、請提出為江志盛還債之相關證明(借款契約書、還款證明等 )。
四、請提出向債權人李昌美、黃梅香借款及還款之相關證明(匯 款資料、借據或契約、收據等)。
五、請具體說明債權人清冊中各項債權發生之原因。六、請說明屏東縣枋寮鄉○○村○○路25巷16號房屋及土地之財 產價值、目前所剩貸款債務數額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