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79號聲 請 人 陳潤權(即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董事) 徐水俊(即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董事) 李榮崇(即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董事) 陳天開(即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董事) 余麗卿(即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董事) 莊梨花(即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董事) 詹龍通(即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董事) 盧月足(即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董事) 闕惠美(即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潤權、徐水俊、李榮崇、陳天 開、余麗卿、莊梨花、詹龍通、盧月足、闕惠美、均為財團 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董事,該基金會董事會於民國100 年9 月6 日第2 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將該財團法人之捐 助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於同年 10月4 日以內授中社字第1000021235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法 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內政部函、法人登記證書、 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第2 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捐助章程等件為證。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 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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