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90號
TPDV,100,建,190,201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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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90號
原   告 運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誠
訴訟代理人 戴盛益
      王朝立
被   告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
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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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