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89號
TPDV,100,建,189,2011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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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偉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因本院100年度建
字第189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4,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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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