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201號
CYDV,91,聲,201,200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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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 理 人 柯瑞麟
  送達代收人 黃惠真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壹拾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0四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則確定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吳昀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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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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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 目 │ 金 額( 新 台 幣 )│日 期 │預 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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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二千六百元 │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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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送達郵票費 │二百四十三元(退郵三百│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同右 │
│ │ │四十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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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七十元 │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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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示送達登報費 │四百元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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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一萬三千四百十三元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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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