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2276號
TPDV,100,司聲,2276,20111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276號
聲 請 人 DILIGENT .
法定代理人 劉明村LIU,M.
相 對 人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 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 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 )95年度訴字第416號民事判決而為提存之提存物,依上開 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南投地院管轄,而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1/1頁


參考資料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